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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13 13:54    文字:【】【】【
       

  首页“17娱乐”首页佳木斯市区现有7家燃气企业,天然气门站两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三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5座,天然气加气站四座在用(另有两座歇业)。现有天然气管线户,现有天然气管线户

  1、燃气场站设施安全运行风险。主要由于燃气设施失查、失修、失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站内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引发。

  2、燃气管道泄漏风险。主要由于管道腐蚀、老化,存在质量缺陷,外力破坏等因素引发。

  3、燃气用户安全使用风险。主要由于燃气用户燃气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胶管质量不合格,胶管连接不紧密,未按安全规定程序操作,私自改动燃气设施,报警器和切断阀缺失或失效等因素引发。

  为切实做好国庆期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各燃气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针对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各燃气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逐项排查、逐项整治,不放过一个隐患;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现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1、进一步强化燃气场站安全管理工作,节前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已完成),节日期间再进行一轮安全检查,确保燃气场站国庆节期间不发生任何问题。

  2、监督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认真做好燃气管线巡检、巡查工作,每日一次全覆盖巡检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事故树分析也称故障树分析。它是从一个可能的事故开始一层一层地逐步寻找引起事故的触发事件、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分析这些事故原因之间的相互逻辑关系事故树分析,用逻辑树图把这些原因以及它们的逻辑关系表示出来的一种演绎方法。

  不少人在冬季选择使用电热毯来取暖,上个冬季也因此发生了不少事故。我们特撰写此文,用事故树分析方法对电热毯的安全性进行研究,本文着重研究电热毯的触电事故。

  1、在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对事故现场作好标记和记录,将死伤者移出线路,伤者急送就近医院或随车带往有医院的前方站抢救治疗,尽速恢复正常行车,并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2、车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并通知有关段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急赴事故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尸体应派人看守。

  3、车站和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尽快分别报告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并通知伤亡者家属和所属单位。

  4、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站、段亦按以上方法紧急处理,并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

  5、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报告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安全监察室、公安分处、有关单位和铁路局值班调度员。

  如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分局调度值班主任应即出动命令,通知有关人员并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

  6、铁路局值班调度接到报告后,应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科长、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及有关单位。

  7、对于一次死伤多人(死亡和重伤五人及以上)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铁路局、分局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外,还应报告铁路局长、分局长和铁道部值班调度员。

  8、铁路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虽路外伤亡人数未构成重大路外伤亡事故,但如铁路损失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亦列为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火车与牲畜碰撞,达到《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重大、大事故条件者,列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达到险性及一般事故条件者,列一般路外伤亡事故。

  9、铁道部值班调度员接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填写事故概况表并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处长,由值班处长通知安全监察委员会。

  10、铁路局(或分局)安全监察室和公安处(或分处)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

  11、铁道部安全监察员会和公安局应分别及时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

  1、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由有关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

  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长(付分局长)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死伤较多或损失严重的,铁路局长(或付局长)应率领安全监察室、公安处和有关处人员参加调查处理。

  跨局(分局)运行的列车、机车,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由发生(发现)地点所在铁路局(分局)处理、统计。

  2、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调查事故情况,收集资料,作成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做出处理决定。

  3、凡属铁路主要责任的路外伤亡事故,责任单位应按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意见,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一般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分局审批,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报铁路局审批。

  4、重大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向铁路局和铁道部拍发电报,拍发办法及内容如下:

  (2)收报人:铁道部长、部安全监察委员会、公安局、铁路局长、局安全监察室、公安处。

  (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电文先记“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见附表)。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项目可省略)。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处理完毕后,填写“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书面上报有关单位。

  1、分局安全监察室每日应将前一日的路外伤亡事故情况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2、路外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表铁路分局于每月、季、半年、年度后七日内报送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局于十五日内报送铁道部安全监察委员会。

  4、铁路局、分局应定期向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路外伤亡事故情况。

  从哲学的观点看,安全是相对的。当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是降低危害影响的重要保障。如何使机场应急救援及时、高效是国际民航界持续研究关注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民用机场当局重要的工作职能之一。有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救援反应机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事故对机场正常运行带来的恶劣影响。

  近年来,国内机场应急救援工作趋于常态化,机场日常应急救援管理、培训和演练对突发事件发生后救援工作是否高效起到决定作用。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紧急事件发生后,机场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指挥决策能力、快速响应能力、协同工作能力、和资源调配能力等。机场内一旦发生事故,要求指挥者能够按照救援方案快速、准确、合理、高效的调配一切可以调配的救援资源(人力、物资等),理智果断、有条不紊的组织救援工作的进行,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一些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其中,缩短救援时间,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是实际救援工作中的重要原则。事故一旦发生,缩短救援时间可以挽救生命,减轻损失。因此,合理划分机场救援阶段,分析影响各阶段救援时间的因素,对降低灾害影响,减少伤亡和损失极为重要。

  机场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各种突发事件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救援行动。根据不同的影响因素机场应急救援可以有多种划分方式。按照机场救援的范围可以将机场救援分为航站区救援、飞行区救援和场区救援。按照救援对象是否含有航空器可以分为航空器紧急事件救援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救援。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为机场飞行区内航空器紧急事件的救援。例如:航空器失事、空中故障、紧急迫降和在飞行区内发生的涉及航空器其他事件等。

  1.1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应急处置原则(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到达事故现场。

  1.2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1.3原地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机场飞行区内发生航空事故,一般是空中管制人员最先获取事故信息。空管人员获取事故信息后,通过直线电话,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通报给机场运行指挥中心。机场运行指挥中心作为应急救援中枢系统,将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指令传递给有关部门,同时,相关部门要把救援最新进展反馈给指挥中心。信息传递流程如图1所示。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重要的救援时间节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间、指挥中心救援指令时间、救援人员出发时间、救援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事故现场施救时间与机场运行恢复时间。这一救援时间可被划分为:飞行事故发生/报案时间(事故发生与指挥中心接到报案之间的间隔时间);救援人员反应时间(指挥中心接到报案与救援人员到达现场之间的间隔时间);飞行区现场施救与清理时间(救援人员到达到现场与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之间的间隔时间);机场运行恢复时间(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与受影响跑道、滑行道恢复正常使用之间的间隔时间)。事故紧急救援时间各阶段划分如图2所示。

  飞行事故发现/报告时间是由事故发生时算起,到机场指挥中心接到报案为止。目前,我国机场区域发生事故后,对于事故的发现/上报,主要还是基于工作人员主动报案。主要包括:指挥中心监控人员,空管部门,航空公司及机场相关保障单位工作人员等。这一阶段持续时间短,报告是否及时有效直接关系到机场救援的实施。

  影响事故发现/报告时间的因素主要可分为上报人员报告反应延时,接报人员接报反应延时和事故报告三部分。其中上报反应延时设为t报告反应时延=t报告时刻-t事故发生时刻;接报反应时延设为t接报反应时延,则t接报反应时延=t接报时刻-t报告时刻,事故报告时间设为 t事故报告[2]。

  设事故发现/报告时间为t1,t1值获取渠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人员自动报案;2)监控中心监控人员监控发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通过多年的统计,不同的报告方式,消耗的时间也不同。其中,人员自动报案反应延时主要取决于报告人报告反应能力,而监控发现取决于监控人员的实际监控表现。一般情况,通过电线兆对讲机可以更快的报告实际情况,小于5s。接报反应延时如表2所示。报告过程消耗时间则取决于报告人的报告能力。

  由以上分析,得出t1=t报告反应时延+t接报反应时延+t事故报告。在实际救援救援过程中,还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事故发生时的环境特征、监测设备性能、监测手段方式等,通过综合考虑,一般情况t1≤2分钟。

  关键词:智能变电站;61850;GOOSE;SV;直采直跳;智能告警;故障信息分析决策

  宜兴220kV广汇变是江苏省电力公司第2座220kV智能变电站,也是江苏省按国家电网公司最新《智能变电站一体化监控系统功能规范》(Q/GDW_678-2011)实施的首座智能变电站,该站于2011年12月31日顺利投运。北京四方继保作为宜兴广汇变的系统集成商,积极履行集成商职责,和江苏省电科院紧密配合,全程主导了该工程的实施。

  宜兴广汇变220kV为双母接线kV线路,采用GIS组合电器,户内布置;110kV部分也是双母接线kV线路,采用GIS组合电器,户内布置;10kV部分为单母分段接线个间隔,采用开关柜,户内布置;2台180MVA的主变压器,户外布置。

  宜兴广汇变自动化系统基于IEC61850标准构建,其主要特点是:全站的间隔装置(包括继电保护装置、测控装置、故障录波器等)均采用IEC61850标准和站控层的监控机、远动机等进行实时通讯;采用智能终端开关场就地安装的方式实现开关、刀闸等信号及操作的反馈;采用合并单元就地安装方式实现模拟量信号的上送;全站继电保护装置和故障录波器采用GOOSE传输跳闸和保护信息;全站测控装置采用GOOSE传输横向的五防联闭锁信息;全站MU采用SV向保护和测控装置传输模拟量采样信号。由于全面采用了GOOSE和SV技术,大大节省了全站的控制、信号和测量电缆,减少了变电站的土地占用面积,减轻了现场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量。

  宜兴广汇变自动化系统采用了智能变电站标准的三层式系统架构,全站系统结构如图1所示:

  需要特别说明两点:第一,220kV和110kV的智能终端及合并单元下放于GIS汇控柜安装。第二,220kV电压等级智能终端和合并单元是双套配置,冗余配置的两套保护装置各自接一套智能终端和合并单元;单套配置的测控装置,其GOOSE直跳口冗余地接了两套智能终端,而其SV口只接第一套合并单元。

  宜兴广汇变智能站在原数字化变电站的基础上,通过高级应用功能的实施和一体化信息平台的建设,优化了信息采集和交互的方式,有效地整合了全站信息资源,提高了变电站的资源优化配置,构建了具有信息化特征的一体化平台。我们根据用户日常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本着高效实用的原则,在一体化信息平台的多种高级应用功能中有重点地突出了一键式程序化控制、智能告警、故障信息综合分析决策和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整合这几个功能。

  在早期的数字化变电站中,过程层都采用交换机组网的方式来进行GOOSE和SV采样值报文的传输。在这种模式中间隔层的保护、测控装置、过程层的智能终端和合并单元只需具备2个互为冗余的GOOSE网口和1个SV网口即可,对装置通讯能力的要求相对较低;由于GOOSE报文对传输的快速性有很高的要求(≤4ms),而SV报文的流量又很大(以国网规定的每周波80个采样点、12个模拟量通道为例,1个合并单元每秒的报文流量=159字节* 8bit/字节* 50周波/秒* 80帧/周波=5.088Mbit/秒),因此通讯压力主要集中在过程层交换机上,需要交换机具备很强的传输优先级设置、QoS、VLAN、GMRP等网管功能和很高的稳定性及可靠性,这一方面使得业主在交换机方面的投资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厂家需对交换机进行比较复杂的配置、不利于今后的扩建和维护。为改变这种情况,国网公司提出了过程层“直采直跳”的模式,即尽可能地取消过程层交换机,保护间隔层的保护测控装置和过程层的智能终端及合并单元之间直接采用光缆直接一对一的连接,该模式彻底消除了交换机这个中间环节可能造成的通讯延迟、不稳定等不利因素,提高了通信的可靠性,简化了扩建和后期维护的工作量。但在以往的工程实践中我们发现“直采直跳”的模式也带了新问题,就是装置的光网口数量过多(尤其是母差保护和站域保护,最多的到达近40个光网口),发热明显增加,需加大功率的电源,这将缩短装置的使用寿命;同时现场需敷设大量的光缆,增加了现场施工工作量,为此我们觉得应该把“直采直跳”模式和组网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宜兴广汇变中我们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具体方案为:由于SV报文流量较大,不宜经过交换机,仍采取“直采”模式;保护装置到操作箱的跳闸GOOSE信息、保护装置到故障录波器的启动GOOSE信息等对传输时间有严格要求,也仍采取“直跳”模式;而保护装置之间、保护装置和备自投等自动装置之间的闭锁GOOSE信息,智能终端上送给保护装置的位置及其它信号的GOOSE信息,以及保护装置和智能终端给报文记录仪监视用的GOOSE信息等,对传输延时并没有太高的要求,这些信息我们就采用了交换机组网的模式,这样就有效地较少了装置的光网口数量,有效降低了装置的发热量。

  宜兴广汇变采用了智能化的低周低压减载装置,该装置通过点对点方式,接收220kV及110kV合并单元的SV采样值报文,计算并获取220kV侧及110kV侧的电压及频率值,按装置中的预定逻辑进行分析判断,当需要切低压侧负荷时,发送GOOSE跳闸报文给相应间隔的低压测保一体装置,借助低压测保一体装置本身的跳闸回路去实际出口,这体现了通过IEC61850标准协议的通讯,充分利用站内其它装置的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思路。

  传统的告警功能是按照时序或按照类别显示,前后告警信息无关联性,无法给值班人员一个清晰的认识。借助于智能变电站强大的一体化信息平台和标准化的通讯网络,可以将大量的告警信息,按变电站逻辑和推理模型、并充分结合运行的需求,对信息进行综合分类管理和信号过滤,实现全站信息的分类告警功能;同时根据告警信息的级别,实行优先级管理,方便重要告警信息的及时处理,有助于智能变电站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这就是智能告警功能的实质。宜兴广汇变一体化信息平台中的智能告警模块的构成及处理流程如图2所示。

  智能告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告警归类。变电站中是以间隔为基本单元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的,一个间隔内的信号具有相关逻辑关联性,应提供以间隔为单位的告警显示。同时,一个间隔内的告警信息也是多种多样,一般可分为:时序、提示、告警、事故、检修、操作几个页面,其中时序页面显示本单元的时序信号,而提示、告警、事故页面分别显示相应级别的上送信号。具体来说,提示页面放置上送的提示类信号,包括遥信变位信号、刀闸变位、装置事件信号、就地操作、档位信息等信号;告警页面放置上送的告警类信号,包括装置告警类信号、越限告警、交直流告警类信号;事故页面放置上送的告警类信号,包括保护动作信号、事故跳闸类信号、事故总信号;检修页面显示设备置检修时相关信号;而操作页面显示设备处于操作状态时所有相关信号。监控系统当收到遥信信号时将信号分别放入不同监视界面中,同时进行适当智能化的处理工作,并将所有高级别信号打包送至事件分析程序。

  针对重要事件,如SOE信号、保护信号、开关跳闸信号等作为故障事件的触发点,根据故障推理算法推断出具体的故障或异常设备,在推断失败的事况下转入辅助事件分析过程。

  基于保护、SOE、遥信信息的逻辑分析模块是基于现有保护动作逻辑来进行推理的,包含了多种智能逻辑算法,目前,包含了针对单相接地、相间短路、母线、重合闸、永久故障、瞬时故障等都有相应的推理算法。

  在智能推理没有得出结论的情况下,利用推理机对保护、SOE信息、开关信号进行逻辑分析,结合故障推理知识库,使用部分匹配推理法进行推理,推断出可能的故障类型及位置。

  对于推断出的故障,我们可对其正确与否进行验证,这里我们采用“证真”的方式进行,即读取相应的故障录波数据,依据推断出的故障类型(母线故障、主变压器故障、线路故障等)调用相应的保护算法进行计算,再比较计算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以此来验证推断的正确性。

  在宜兴广汇变中,我们取消了传统意义上的保信子站,代之以基于一体化信息平台的故障信息综合分析决策模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当站内有保护动作时,故障信息综合分析决策模块自动收集一次、二次设备的信息,并进行综合故障分析处理,最终整理打包成故障报告,内容包括故障设备名称、故障时间、故障序号、故障区域、故障相别、开关动作信息、保护动作信息等。故障信息综合分析决策模块包含以下主要功能:

  故障信息综合分析是系统通过预设定的条件对一次故障中采集到的多个二次设备、一次设备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保护事件、录波、SOE、故障参数等)进行分门别类,最终将一次故障的所有相关数据筛选打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故障诊断综合分析。对电网在一次故障过程中产生的故障信息的组织模型及处理过程,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③收集录波器产生的录波文件、录波HDR文件等数据生成集中录波报告,其中录波HDR文件是按国网要求组织的故障简况XML文件。

  在收集的故障信息基础中,根据时间、空间拓扑等信息,进行故障设备诊断分析,在保护动作报告、集中录波报告、一次设备信息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成面向一次设备的电网故障报告。整体电网故障报告按如下层次结构表示:

  将故障信息按不同的显示模板定义进行显示,可以展示给不同运行人员。在此基础上,对保护行为、开关行为进行评价,如:保护动作重合闸失败、开关拒动失灵保护启动,保护动作正确、保护误动等。

  ⑤波形同步,即不同录波文件的波形可放在同一画面内,进行相位幅值比较操作。

  ⑥在波形显示工具中,可以进行各种故障分析,包括根据采样点绘曲线图、向量图的绘制、阻抗轨迹绘制。

  ⑨提供基于录波文件分析的故障简报,包括:故障元件、故障起始时间、故障持续时间、故障相别、故障类型、重合闸动作情况,故障前后一个周波的模拟量,测距结果;开关量变位信息SOE提取功能。

  为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个环节,要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全市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本预案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规和文件制定。

  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的重大事件。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天长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应急预案;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处理,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理的宣传和教育以及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等造成学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行政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农委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动植物检疫与技术鉴定等工作。

  卫生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流通、经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依法开展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环保局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

  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协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临时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

  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按照职能界定,由相应部门牵头开展工作。其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查封扣押造成事故物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局牵头组成。其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由*局牵头组成。其职责:迅速侦办案件,追踪源头,查处违法当事人。

  5、专家咨询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的主要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提供技术帮助。

  6、综合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其职责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委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5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农业、教育、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商务、乡镇食品药品协管办、食品药品监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协管办、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⑴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⑵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⑶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⑷报告时间要求。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废弃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市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平台,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

  市直有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近年,医患纠纷不断,医疗官司频见报端。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引起各医疗单位和广大医务工作高度重视,如何进一步提高检验质量,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并将其纳入标准化、科学化的统一管理轨道,已成为检验工作者急需思考和解决的主要课题之一。广大临床检验工作者如何对《条例》,现作如下讨论。

  什么是举证倒置[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叫“举例倒置”。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举证倒置通俗的讲,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临床检验医学是对临床的标本,在仪器、试剂、质控品、检测方法的共同作用下,为临床医生提供最大价值的实验检测信息,得出一份尽量准确的检验报告,供临床医生得出患者疾病的正确诊断。医院的主要职能在诊断、治疗上,故正确的诊断显得愈来愈重要,也是避免医疗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何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搞好临床检验质量控制讨论如下。

  2.1 标本是确保分析质量的前提 标本采集前应注意患者生理状态对结果的影响,如年龄、性别、妊娠、运动、 餐前、采血时间、月经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对检验结果的影响,以免造成检验结果的错误解释[2]。在给患者采血时,应注意采血方式对结果的影响,正在输液的患者千万不可同侧采血,更不能用原有的输液针采血。 注意在标本贮 存、运转、离心、温度对标本结果的影响,更应注意人为因素造成的张冠李戴,还要注意标本质量(溶血、脂血、黄疸),在此过程控制不当也会造成错误的结果。标本完成后,在4 ℃冰箱放置1周,并声明检验结果只对此标本负责。

  2.2 提高临床检验分析质量 临床检验分析质量的四要素是:试剂、仪器、方法学、人,其中人是作好检验分析的前提。

  2.2.1 试剂质量是做好检验分析的一个基本因素 检验科各种自动化分析仪在临床的进一步广泛应用带动试剂的商品化。新试剂使用前,一定要做以下几个实验:试剂的稳定性试验、线性回归试验、批内批间变异系数、试剂的选择同时还涉及到方法学的问题,不同试剂代表不同的方法,其参考值也就有所变化。同时使用试剂时,温度、波长的选择、测定时间以及样品体积分数等,厂家都做了精确的测试,一般不需要改动。除非检验人员亲自做了相关实验,否则将引起检验工作的紊乱。

  2.2.2 仪器稳定性及维护也是做好临床检验的一个重要因素 仪器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决定着检验结果的质量,特别是一些已用多年的检验分析仪,应注意样品/试剂加样注射器、温控系统、光电比色系统、光源系统、定时器等工作质量,并应注意平时的保养、定期的校对、精密度和准确度的检测。

  2.2.4 各种自动分析仪参数设置和质量保证 自动分析仪参数正确设置是保证临床检验分析质量的主要要素之一,包括方法学的选择、样品体积分数、温度、波长、反应时间等的设置,还有试剂或样品、反应线形范围、最大或最小吸光度值等限额参数的设置。参数的正确设置是仪器分析质量保证的前提,一台性能良好的自动分析仪,实验室技术人员正确输入参数,熟练操作仪器,合理使用试剂盒才能保证实验质量。

  2.3.1 对检验结果应进行实时监测 在检验结果发出前应从仪器记录中观察实时反应曲线在反应过程中是否发生底物耗尽,样品或试剂吸光度限是否超过设置范围及线形范围等,如能及时发现可避免假性报告发出。

  2.3.2 应认真核对避免添错报告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添错报告同样可以造成错误的结果,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应在报告发出前建立核对制度。

  2.3.3 加强与临床的联系与沟通 对异常结果应多方面查找原因,特别是与患者症状不相符、超出生命极限值应加强与临床的联系与沟通,检验科为临床服务应变被动为主动,学习临床医学知识,参加疑难、危重患者的查房、死亡病例讨论等,及时发现差错并予以改进是提高诊断质量的重要方面,也能对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起到较好的作用。

  3 加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3.1 掌握医疗事故条例 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纳入了法律的轨道各医疗机构纷纷学习《条例》,制定对策,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医院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知什么是能做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二款“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要得出上述结论,加强诊断是必要的手段[3]。

  3.2 对检验人员实行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 临床(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ISO15189号文件对检验人员要求至少应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并接受岗前培训人员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1 做好检验科档案(检验单、检验报告等)的管理 检验单(检验报告)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鉴定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重视检验科在医疗事故举证倒置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要有明确、清楚的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养成有收集和保管证据的意识,任何时候有据(证据)才有理,这是举证倒置要求我们必须这样做的。

  4.2 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检验装备水平 购买和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选用合法的、高质量的检测试剂和校准品、质控品,正确收集和处理标本。

  4.3 提高检验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临床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专业外语知识、检验医学专业知识、仪器设计原理、统计学知识、试剂方法学评价、质量控制知识并能有机的结合,因此,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建立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课题。检验科面对临床提供的标本,要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分析数据、分析报告,如果由于检验分析数据有误,导致医生得出错误的判断,而引起医疗事故,将难辞其咎。此外对证据(检验单、检验报告)的不正确记载、不正确保管,或者有违诊疗的操作常规都将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国家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a.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b.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必要时及时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省(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国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一同协调指挥。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加强对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进入Ⅰ级响应后,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国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伤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和重伤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由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厂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上级工会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如有违反,应严肃追究责任。

  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伤亡事故,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五条工厂企业应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在照片上对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无条件拍摄现场照片的单位,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第六条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会同同级工会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行政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必须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七条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调查小组应由双方按照第六条规定派员组成,并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负责召集。

  (三)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建议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第九条事故调查小组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应有两人同时参加,并作好笔录。笔录须交被调查人校阅签字。被调查人有书写能力的,应由本人自写书面材料。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时,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可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厂企业或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作出书面结论,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工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请市劳动部门裁决。

  第十二条工厂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需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时,事前还应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工厂企业在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时,应将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十条要求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示意图以及技术鉴定材料等作为事故调查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工厂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日内,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市、区(县)的劳动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死亡事故的,区、县劳动部门应进行审查批复,并报送市劳动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工厂企业按批复意见处理结束后,方得结案。

  第十五条涉及两个工厂企业的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属单位上报并进行统计。如事故主要责任不属上报统计的单位时,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工厂企业对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预防事故的措施,应认真执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负责督促检查。对因改进措施不力,再次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工厂企业,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工厂企业对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除责成补报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工厂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事故档案制度。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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