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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红花岗区华友花园酒店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在普通民事诉讼案中,原来以前的民法通则意见和民事诉讼法意见是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但要标明系某字号的业主。但是,现根据201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起诉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普通民事诉讼案和劳动争议案件,则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但要标明业主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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